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111年5月25日現場執行時,債權人(即共有人)謝0水稱建物由其與父親、外甥居住,房屋有漏水。債權人於111年6月28日稱約於民國70年左右祖母張○於後門邊自縊而終;債務人(即共有人)謝0英於111年8月30日具狀表示祖母張○係於後門門外他人所有土地上過世,該地已被地主圍起,死亡地點並非20066建號牆面,建物並非凶宅等語,惟實際情形及房地現況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事件,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