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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本件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使用情形
一、本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屋內凌亂、屋況不佳,三樓樓梯脆弱,以上供參考,仍以實際情形為主,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土地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另121土地設有地上權,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優先承買權:本件121地號土地上設有地上權,其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之優先承買權。若地上權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又如拍定人對地上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存有爭執,應由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訴訟。
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19、120地號為大溪(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5月28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撥用、市地重劃或其他相關獎勵方式,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另121地號為大溪(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7日)之第一種住宅區,上開情事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院拍賣公告僅係揭露函詢主管機關所得之資料,至上開情事是否屬實、又日後有無變更,非在執行法院所得知悉之事項,如應買人欲投標本件執行標的,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項。
本件所拍賣之258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