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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0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1年3月24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債務人在場表示係其與家屬自住,建物有海砂屋之跡象,3樓後方陽台上方由自己補強處理過。4樓頂樓增建與3、4樓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105建號建物全部占用鄰地士林區中洲段351-1、352地號土地,占用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05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4月18日函覆稱,105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案址3、4樓現況材質老舊,無施工中情事,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