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1年6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一樓係磐石汽車廠,有第三人在場稱其係一樓房客,係向債務人承租,已承租10年,僅第一有訂立書面契約,之後則均是口頭訂約,並表示債務人係居住於二樓;經債權人按二、三、五樓門鈴,均無人應門,按四樓門鈴,有一婦人應門,其表示係其女兒向他人承租,已租了好幾年,其餘細節則不清楚。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1年7月13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50879號函暨所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本件建物之一、三、五樓均出租予第三人,二樓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本件建物拍定後,二樓(即1627建號)依債務人占有現況為點交,其餘部分則不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本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