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1年3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附表編號1建物自住,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經檢視頂樓(即附表編號2建物)有增建,與主建物(即附表編號1建物)內部相通,增建部分亦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
二、附表編號2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為特定性屋頂違建,限期拆除,有該大隊111年7月25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13266912號函可參。
本件拍賣之附表編號2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有無占用基地權源不詳,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該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之危險。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