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2年3月9日至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據債權人陳報現為空屋無人使用。
停車位編號147號據轄區分局查報,現由第三人陳O怡自111年8月向債務人無償借用占有。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停車位部分出租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利,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如有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無息退還保證金,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