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361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親屬自行居住使用,經本院民國111年5月6日履勘檢視,該建物之頂樓有增建,內部以牆壁區隔,有獨立出入口。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7月15日新北消指字第1111321223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起迄111年7月12日止未曾受理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1年9月13日新北市警店刑字第111414518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7月18日新北工建字第1111322349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該建物非在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查報案件清冊中。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361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頂樓增建部分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依現況點交,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