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時,據在場人稱該建物現為其承租使用,業經本院於111年12月21日處分除去該租賃權在案,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據地政人員稱:90地為社區中間之公共區域,89地為大樓座落基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是拍定後土地不點交。本件尚有位於B3之A2之車位,惟編號僅供參考,亦不知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是拍定後亦不予點交,其實際情形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二、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