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 拍定後不點交。
㈠現場揭示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
㈡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覆:目前出租他人。
㈢租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09年5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每月租金新台幣2萬元。
㈣因承租人之占有在查封之前,拍定後不點交。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