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38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共有人吳0稱現由其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之。
二、本件拍賣標的據查封時在場共有人吳0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本院向主管機關查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5月27日新北消指字第1110989944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11年5月25日期間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5月25日會輻字第1110007408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1年6月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22009號函覆,無相關資料;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5月27日新北工建字第號1110990133函覆,無相關資料可稽。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