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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於查封時無人居住、亦無租賃契約;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訪查,鄰居亦稱該址無人居住。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三)拍賣之不動產未設定他項權利。
本件拍賣建物之所有權全部,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履勘後,房屋為空屋,拍定後點交。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