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楊0睿在場稱房屋現由家人自住,增建6樓部分有漏水狀況,無內梯、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情形;另新北市中和區連城段10、15地號部分,經地政人員在場稱10地號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583、583-1、585、585-1、587、587-1、589、589-1、591、591-1、593、593-1號等一樓建物後方增建部分占用,部分為景平路581-1號與583號房屋間巷道通行用,而15地號位於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75巷1號、1-1、1-2、1-3號門前增建部分占用。本件拍定後房屋部分點交。
二、編號4335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三、嗣囑託建築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1年8月16日函覆本院稱:海砂屋部分,由於新北市政府相關網站無公布海砂屋訊息,無法確認;輻射屋部分,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無發現輻射屋之情事;地震受創部分,查詢新北市政府相關網站無公布地震受創之不動產資訊,無法判斷是否因地震因素造成建物結構受創;嚴重漏水部分,經勘察後外觀無發現有漏水情事;火災受損部分,查詢新北市政府相關網站無公布火災受損之不動產資訊,就建物外觀無發現有火災受損之現象,訪查四鄰無發現有火災受損影響;建物內非自然死亡部分,查詢臺灣凶宅網未發現有凶宅情事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