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本院於111年4月12日到拍賣建物現場,按門鈴無人應門,門口已有前案守股封條,保全人員表示:「現似乎無人居住」、「該社區無法自行增建」、「停車位為一般平面停車位」,且該戶信件迄今無人領取。
二、經本院調取前案守股(110司執44481號)強制執行案件,該案於110年10月20日查封現場按鈴無人應門,執行人員開鎖入內,其內為空屋無人居住;本院於111年9月7日命債權人至現場張貼公告,就該建物如有佔用人,應於張貼公告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相關使用證明,惟並無人陳報。
三、本件拍賣建物,依前案履勘筆錄、及社區保全人員之陳報結果,可認為空屋,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使用情形。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四、據社區保全人員,及建號3397建號登記事項,本建物含1停車位,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
依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函復:本件查封標的其上關於刑事禁止處分登記,依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21點規定及內政部108年10月9日台內地字第1080141087號函示,本院於拍定後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其上之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及塗銷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