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一、本件為變價分割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田0芬既為共有人,在其占用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於點交範圍內之屋內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二、在田0芬本人占用範圍以外,均非在本件點交範圍之列。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現為債務人田0芬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11年8月5日溪警分刑字第1110021163號函檢附之查訪記錄表,在場住戶陳稱本件建物並無非自然死亡情形。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大溪(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7日)之第一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116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