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在場債務人即共有人祝○龍稱,現由其居住使用,現無出租與他人,系爭房屋未配賦停車位,停車位使用權是經抽籤分配。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4月11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14688號函覆,於105年7月30日曾因炊煮不慎發生火災,並無人員傷亡且未造成其他延燒;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8月15日會輻字第1110011558號函覆,本件建築物未包含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1年4月12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1806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4月1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2736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