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111年7月25日建物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執行,債務人羅O文在場,據債務人羅O文稱其未居住於此處,係妹妹羅O慈居住使用,無增建,尚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漏水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係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拍定後需通知建物全體共有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據建物公同共有人於現場陳稱,尚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漏水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及震災之列管,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不動產鑑定報告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