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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1年6月1日至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據債權人陳報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本件僅拍賣建物,當事人均未提出可認債務人確有使用建物坐落之土地權利文件,是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權利不明,拍定後恐有遭土地所有權人主張返還土地等訴訟之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得據此提出異議或主張撤銷拍定。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座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時,亦有優先承買之權利,惟應於拍賣前檢附合法之租地建物契約陳報過院,以利本院拍定後調查並通知優先承買,如於拍賣前未陳報,拍定後本院不另行通知優先承買,投標人如欲了解本件是否有主張優先承買,得於拍賣前以電話詢問本院承辦人員。
本件拍賣標的,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13262571號函稱,建物與民國57年起課稅金,本區都市計畫禁限建於58年起並於60年發布都市計畫,故暫不宜以違章建築論處,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