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1年5月31日查封時,債務人陳0維在場稱:「房屋由伊居住使用,房屋沒有增建,有B3編號11號停車位,現出租予戴○則,僅口頭約定,沒有定租賃期限,月租金新臺幣3500元,自108年間出租至今;又房屋出借林○祥(大門進入面對廚房,最右側之房間)、陳○海(大門進入面對廚房,廚房旁之房間),各居1間房間,可以使用客廳、廚房及浴室,沒有訂返還期限,都口頭約定,林○祥自110年年初搬入,陳○海則於110年11月間搬入,均為無償使用房屋」。1323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三、2221建號僅債務人陳0維居住部分(大門進入面對廚房,陽台旁之房間)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