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111年7月14日現場查封,第三人伍○倩在場稱係承租使用,租期自108年6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租金每月12,500元,並提出租約影本為證,稱租約雖已到期,但仍按月繳納租金,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三、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紀錄,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