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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共有人連0武在場稱,房屋由債務人自住使用,另出租予他人,屋內前後陽台有增建,與主建物相通,屋內牆壁發霉有白蟻,後陽台漏水但已有處理,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共有人母親於屋內燒炭)。後共有人連0武於本院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測量增建時,稱房屋出租予他人使用,並陳報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自108年2月10起至117年2月9日止,租金每月26,000元。後共有人連0武再次具狀陳報,承租人於111年5月間表示因故不願承租,已搬離並將房屋歸還共有人,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本件拍賣之1387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建物共有人外,建物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意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並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