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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7806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7月5日、8月5日現場指界、查封調查時,登峰天廈B、C區秘書李O蕙在場稱7806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莊O芳,建物無配賦車位,依第三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所載,租期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25,000元;據地政人員指出,471地號土地上有登峰天廈A、D區(即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二段184巷1、3、5、7號22層建物及門牌號碼同巷9、11、13號23層建物)占用,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依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記載,上開不動產現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04年9月22日桃檢兆量103他1073字第83227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前段規定、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445號、108年台抗字第1009號、108年台抗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有關辦理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應買人請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為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