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承租人表示其係向債務人承租本件不動產,租期自109年7月2日起(未訂屆至期),每月租金新台幣3,800元,並當場提出租約影本為據等語。嗣本院於111年5月12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會測建物增建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建物一、二層後段、第三層全部及屋凸部分均為增建(按即暫編322建號)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增建部分即暫編322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