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1、5264建號據第三人張0翔係向債權人承租使用,租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三萬元,屋內堆放紙箱等物品,因占有於查封前,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436-1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光復南路417巷59號建物前方道路,地上無建物,土地使用分區屬第四種住宅區(特),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該土地係76使字第0557號使用執照(75建(松山)(三張犁)字第069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另依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函覆,該土地應與本件附表所列土地及建物併付拍賣,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3、本件依本院111年北司調字第402號調解筆錄進行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