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債務人宋0凌、關係人宋0幗,原關係人宋0幗以其所有之不動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宋0幗,於110年2月24日將不動產以信託為登記原因移轉予宋0凌。
二、查封後,現場債務人開門,關係人宋0幗之配偶黃先生稱:現房屋現況係宋0凌、宋0幗全家居住,現場黃先生提出出典契約、房屋契約各一份。並稱拍賣標的並無漏水、地震、火災、地震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
三、現場地政人員稱:陽台係未登記於所有權事項,然為合法,本件一併鑑價。然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111年3月15日新北認二字第1113249509號函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陽台),列入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四、依出典契約暨房屋典權契約(108年2月1日)記載,典權契約人宋0幗(甲方)將拍賣標的出典予宋0凌(乙方),典期屆滿,甲方如不贖回典物,乙方得依法拍賣典物,抵償債務等情,惟該出典契約不影響本件執行程序。且依房屋謄本顯示,並無該典權之登記。
五、依房屋租賃契約顯示,出租人為關係宋0幗;承租人為債務人宋0凌,租賃契約期間於108年2月起至128年2月1日,本件宋0凌於查封時基於承租人佔用,拍定後不予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