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民國111年4月20日履勘時,債務人林0玲在場,會同警員入內,二建號建物內部係打通使用,屋內有神桌擺設,地下一層有一停車位。據債務人林0玲陳報本件執行標的係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另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經多次查訪均無人應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