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查封後第三人自動遷離,本院於112年7月6日至現場確認已為空屋,拍定後應予點交。查封時在場人稱,該屋無海砂屋、非自然死亡及足以影響交易之情形,且稱該屋並無增建、亦無車位。債權人(即共有人之一)亦稱該屋並無增建。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建物之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本件共有人之一應向國外送達,本件如非共有人承買,調查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恐耗費相當時日,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之保證金,請投標人審慎評估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