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及其母在場,債務人之母稱本件房屋現為空屋,非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但會漏水,且2樓有數處壁癌,另據地政人稱1、2樓均有增建。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1年4月19日平警分刑字第1110012956號函所載,由於警察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有關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關處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經轄區派出所警員查訪,據附近住戶表示,未曾聽聞本件房屋址有非自然死亡案件發生,再查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系統資料庫,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可稽。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927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