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第一次現況調查時(民國111年5月19日)無人在場,屋內顯有人居住使用,天花板有破損情事。第二次現況調查時(民國111年7月6日)據第三人馬○民稱建物目前係李○蓁交其代管,其再將建物出租,惟不知李○蓁對於建物之法律關係為何。另據債權人陳報之租約,本件拍賣標的目前係由馬○民分別出租予第三人朱○南、阮○商,租期分別自110年11月7日至111年11月7日、111年1月1日至112年1月1日止,每月租金分別為新台幣6,000元、5,500元(含水電),上開租約前者雖係假扣押查封前(110年12月13日假扣押查封)即出租予第三人,惟上開租約於查封後已屆期,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該第三人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後者因係假扣押查封後始由第三人承租使用,故拍定後仍點交。
本件標的物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關於第1092地號土地,於民國61年1月12日桃園市都市計畫訂定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本件拍賣標的第5671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