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31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74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4月25日、5月30日、7月26日現場指界、查封時,第三人花O隆稱4311建號建物無人使用,總幹事稱已積欠管理費新臺幣9,600元,經入內檢視,發現屋內物品凌亂,難以通行,且斷電,依現場狀況觀之已久無人居;據地政人員指出,747地號土地位於大旭地社區大門前方人行道,其上有部分社區建物占用,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