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不點交。
(二)111年9月2日現場查封時,現場無人應門,偕同警員開鎖入內,經查看系爭建物隔成四間套房出租,僅有第一間住客(不願告知姓名)應門表示為租客,稱不認識債務人亦不記得房東姓名等語,現場張貼占有使用情形公告並請其轉告其餘住客陳報租約,經檢視並無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位於頂樓邊間,可能會有滲水情事;111年10月3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覆查訪結果,系爭房屋之A房承租人為游○方,出租人為債務人,租約自109年9月20日起至110年9月19日止,每月租金6000元;因前開租約已到期,現轉為不定期租約。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