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0年12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本件拍賣建物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觀察房屋前方及一側有搭建鐵棚;嗣本院於114年8月20日赴現場調查時,據在場人范○亮稱其為第三人黃添財之弟弟,本件拍賣建物現由黃添財及其家人同住,建物會漏水,觀察建物外觀,頂樓有屋凸,建物一側及前院有搭建遮雨棚。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院前案(即112年度司執字第60747號)於113年8月5日傳訊黃添財到庭,其稱於110年12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居住於本件拍賣建物,依司法院民事廳研究意見(82年廳民二字第07829號):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所稱債務人,係指執行事件之債務人。黃添財以本件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則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本件不動產時,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即應為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而非黃添財。則查封時不動產雖仍在黃添財占有中,但黃添財為執行事件之第三人,且非於查封後始為占有,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執行法院自不得對之執行點交。從而,本件拍賣條件定為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四、本院前案(111司執13015號)執行時,經第三人固碩實業有限公司、曾雲秋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移調字第370號調解筆錄聲明異議,觀該調解筆錄第二項內容記載: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黃添財間就新竹縣竹東鎮敦睦段1168地號土地及新竹縣竹東鎮五豐街11巷22弄5號房屋不存在買賣契約,應於112年3月20日前向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遞狀,將110年2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塗銷,以回復所有權登記予黃添財。執行法院以調解筆錄僅具相對效力,須調解事件之當事人、參加人始受其拘束,由形式認定本件拍賣不動產為債務人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有,至於實質所有人究竟是否為黃添財則執行法院無權審認,就實質所有人部分日後是否衍生相關訴訟亦無法預知,特此告知請投標人參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10,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82,1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據本院前案(即112年度司執字第60747號)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1168地號土地屬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110/11/29),第二種住宅區。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七、拍賣之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