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房地前於民國110年12月7日經本院110年司執全135號假扣押在案,嗣本院於111年5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拍賣標的房屋現住戶范○○稱:「房屋為其兄黃添財所有,現由我與黃添財居住,房屋有漏水情事,不認識債務人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戴莉榛」,債權人則陳報房屋現由黃添財及其家人居住使用,無租賃關係。111年5月20日現場察看房屋前方及一側有搭建鐵皮棚架並停放車輛。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注意查證。
二、黃添財前於110年司執全135號假扣押事件異議,主張己為本件拍賣房地所有權人,並以原告身份向被告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曾雲秋提起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2號訴訟(下稱系爭訴訟),變更聲明略以:
㈠曾雲秋應將本件拍賣房地權利範圍全部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㈡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將本件拍賣房地權利範圍全部,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返還登記予原告即黃添財。查系爭訴訟於111年8月24日經本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經原告即黃添財提起上訴,於二審時黃添財與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曾雲秋、固碩實業有限公司間調解成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移調字第370號),觀該調解筆錄第二項內容記載: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黃添財間就系爭不動產不存在買賣契約,應於112年3月20日前向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遞狀,將110年2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塗銷,以回復所有權登記予黃添財。執行法院以調解筆錄僅具相對效力,須調解事件之當事人、參加人始受其拘束,由形式認定本件拍賣不動產為債務人均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有,至於實質所有人究竟是否為黃添財則執行法院無權審認,就實質所有人部分日後是否衍生相關訴訟亦無法預知,特此告知投標人自行評估是否購買。
依鑑定報告所附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屬於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110/11/29)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