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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部分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經詢問鄰居稱:目前無人居住,但債務人偶爾會回來,無水無電,從外部可看出,有漏水情形,又其內遺有大量物品,內部雜亂不堪,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稱,本件增建部分為水平增建,屬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