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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854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共有人蘇0娟、蘇0惠稱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陽台有外推;另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7月6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20611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1年7月22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35788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7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03959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