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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土地為集合住宅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大樓管理員稱建物無人居住,且已遭斷水、電,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係屬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房地,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債務人願自取得所有權登記之日起十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如有違反前述事項,願以承購房地原價85%之價格,移轉予請求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並辦妥預告登記。又內政部營建署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依監察院同年10月19日110內調0038案號調查報告,以營署管字第1101238913號來函,表示將行使買回合宜住宅之權利,並於111年11月18日函復本院買回之價格為新臺幣3,668,777元。故本件拍定後將通知內政部營建署是否行使買回權利,嗣該署未於本院通知期限內行使買回權利時,再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惟就買回權利有所爭執時,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應循訴訟途徑以資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