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71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債務人之子黃0翰稱現由其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之子黃0翰稱除後側近防火巷屋內牆壁有油漆剝落情形外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本院向主管機關查詢,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7月19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28792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1年7月26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36786號函覆,現地查訪鄰居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7月2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5692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