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員稱本件建物係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原有出租他人,但後來沒再出租,債務人偶爾會回來),又本件無車位等語;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1940地號土地於他案執行時有指界,為該社區之公設(他棟基地,或社區內之道路、花圃等)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除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
另據前案(即本院110年司執字第47691號)鑑價報告所第四頁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載,木件拍賣194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194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