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4679及9812建號拍定後點交(第三人蔡0霖與債務人之租賃契約成立於查封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81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4679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係屬違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依序排拆,此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1年3月8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13248398號函在卷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本件拍賣不動產依謄本記載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執沒5390字第1090093991號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經查其目的為保全追徵,囑託機關同意於拍定後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待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本處將函請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通知地政機關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人、承受人亦得向該管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聲請為之。本件須經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承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