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0年8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蔡0輝在場稱本件建物係由其自行居住使用,有內梯通往90之2號(即90號3樓),亦有外部出入口,屋後及5樓有增建(即本件4842建號),本件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1547─1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光明路90號建物門前之道路。於110年12月22日測量時,由地政人員進行測量屋後及5樓增建部分,屋後之增建係作為置物間及衛浴使用,與主建物相通,5樓增建部分係由公共樓梯進出,無內梯與4樓相通,有1間廁所、1個廚房及1個房間,現由債務人之女居住使用。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547─1地號為三重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484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建物與90之2號(即90號3樓)建物有內梯相通,拍定後其內梯之拆除及地板之重建復原工作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五、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法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法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本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