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債務人自用,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1年3月23日查封時,附表編號1之建物現為債務人經營迎利輪胎店面。債務人在場稱購買辛亥路5段98號時,沒有配車位,這棟大樓沒有管理員,所以不知道自己有無車位。債務人稱店面後半原為低於地面50公分,本來是可以停車的空間,債務人購屋後把原本的廁所和停車空間打掉填高,作為店內空間使用。
二、111年9月21日履勘時,地政人員稱編號1之建物後面有增建,由地政人員量至店面後方增高處底端(距店面後方牆面往後還有一段增高),現場有放置清掃用具。現場見後方停車場分為兩層。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10月2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16054634號函檢送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內容為編號1之建物有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停車空間。違建處理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
本件拍賣之編號3之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