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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部分債務人在場表示由其居住使用,另會同地政人員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13建號與314建號相連,314建號建物為後半段,一樓及頂樓有增建,暫編之1065建號建物應為一樓,另據債權人查報建物由部分債務人使用。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標的物建物部分暫編第1065、1070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與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本件係變價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