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1年2月22日查封時,相對人在場稱:「房屋現由伊與母親居住使用,前半部原由母親開雜貨店;天花板油漆掉落;沒有出租予他人;其父在浴室吐血過世」等語;聲請人則稱:「其父係民國62年時生病洗澡後因喘不過氣才過世」等語。4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637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位置: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另占用非屬兩造所有之同段59地號國有地(鑑定報告稱依建物謄本及建物平面圖記載占用面積為5.87平方公尺),據管理者函復稱為無權占用,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三、聲請人、相對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四、77建號拍定後點交;6378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