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建物係債務人居住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
拍賣建物現場執行時,目視建物屋況老舊、有多處大片壁癌、牆壁有多處長裂痕、陽台可見露出之鋼筋;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未發現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略以:警察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關處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經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現有資料庫,於95年7月以後該址無相關勘察紀錄資料可稽,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本件標的物據管理員稱有一車位,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