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建物點交:本院於110年12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山水大觀社區大門深鎖,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310地號土地為山水大觀警衛室及其隔壁一戶座落基地及社區內道路。嗣債權人具狀陳報,本標房屋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本院於111年9月19日至現場測量暫編666建號建物時,債務人在場稱與債權人有糾紛,拒絕本院人員入內測量,地政人員由鄰居屋內進入地下二層測量。
本件暫編666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建部分之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拍定人、債權人及債務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