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吳O糧承租使用中,租期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30年12月3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編號1未保登建物依房屋稅籍資料記載構造別為加強磚造,折舊年數53年。且自95年起迄今納稅義務所均為債務人。
二、本件於111年5月24日現場測量查封編號1未保登建物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經開鎖入屋內檢視屋內有家俱、個人物品、信件,無人在家。
三、第三人吳O糧於111年5月25日具狀陳報其為拍賣建物承租人,於110年12月才剛簽新約,依提出租約影本,房屋出租人為債務人林0雅,租期20年,自111年1月1日起至130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000元,20年租金240,000元於簽約時一次付清。
四、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1年6月1日函檢附拍賣標的址之房屋現況表記載,房屋現由第三人吳O糧承租使用,租賃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30年12月31日止。
五、債務人111年6月2日具狀陳報房屋現況,房屋出租予第三人吳O糧,租賃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30年12月31日止,房屋有漏水、地震受創之情事。
本件拍賣建物總面積為111.52平方公尺,其中111.5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本院調查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基地之權源,調查情形如下:
(1)基地共有人楊OO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陳報未同意使用其土地持分,拍賣建物無占用坐落基地之法律上權利,為無權占有。
(2)基地共有人鄭O陳報拍賣建物無占用坐落基地之法律上權利,為無權占有,僅記得當時因使用空間不足,故向上增建,針對興隆路4段63號2樓以上(含)之情形。
(3)基地共有人温OO月、李O蘭、張O心、陳O有等人逾期未陳報基地占用權源。
(4)基地共有人劉0妤及債務人分別具狀陳報:債務人向劉0妤租用基地持分,租約自107年5月1日起至132年4月30日止,租期25年,租金每年新臺幣6萬元,應於每年5月1日繳納,並檢附土地租賃契約書乙份在卷可參。本院於111年11月日以北院忠111司執辛字第34235號執行命令扣押債務人對土地所有人劉0妤之基地租賃權,經劉0妤提出107年5月1日與債務人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且陳報債務人至今從未繳交每年60,000元土地租金已經4年,經多次催繳土地租金未果,債務人始於110年8月8日開立1,500,000元本票作為擔保。嗣劉0妤於110年11月8日提示本票,債務人迄今仍未如期繳交土地租金。
(5)另依本院調閱占用基地異動索引,本件拍賣建物及占用之基地持分原同屬債務人所有,債務人於107年3月21日將其所有基地持分以夫妻贈與予劉0妤,有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之情事,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土地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6)綜上,參酌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803民事裁判意旨,本件拍賣建物占用之基地共有人劉家妤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拍賣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其他基地共有人查無優先承買之權利。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或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時,所繳保證金於優先承買爭執確定時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就對劉0妤之基地租賃權,如有土地租金之金額有所爭執,事涉私權糾紛,應由買受人另循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檢附拍賣標的址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記載,拍賣標的2988建號建物為整幢違建,經調閱83年度航照圖遭建物遮蔽難以辨識,復經現場勘查,現況材質非屬新穎,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辦理。
編號1之房屋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