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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吳O糧承租使用中,租期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30年12月3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房屋(下稱拍賣建物)為未登記建物,依房屋稅籍資料記載構造別為加強磚造,折舊年數截至111年9月23日止為54年,自95年起納稅義務人為債務人林子雅。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8月9日函認定係整幢違建,經調閱83年度航照圖遭建物遮蔽難以辨識,復經現場勘查,現況材質非屬新穎,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辦理。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二、本件僅拍賣建物,所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請投標人注意,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坐落土地之占用權源調查如下:
❶土地共有人楊〇〇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陳報未同意任何人使用其土地持分,拍賣建物無占用坐落土地之法律上權利,為無權占有。
❷土地共有人鄭〇陳報拍賣建物無占用坐落土地之法律上權利,為無權占有,僅記得當時因使用空間不足,故向上增建,針對興隆路4段63號2樓以上(含)之情形。
❸土地共有人温〇〇月、李〇蘭、張〇心、陳〇有等人逾期未陳報拍賣建物占有坐落土地之占用權源。
❹土地共有人劉〇妤及債務人林子雅則分別具狀陳報,債務人林子雅向劉〇妤租用土地持分,租約自107年5月1日起至132年4月30日止,租期25年,租金每年6萬元,應於每年5月1日繳納,並檢附土地租賃契約書乙份在卷可參。劉〇妤提出107年5月1日與債務人林子雅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且陳報債務人林子雅至今從未繳交每年60,000元土地持分租金已經4年,經多次催繳土地持分租金未果,債務人林子雅始於110年8月8日開立1,500,000元本票作為擔保。嗣劉〇妤於110年11月8日提示本票,債務人迄今仍未如期繳交土地租金;另經本院調取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土地之異動索引,債務人林子雅於107年3月21日將本件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之應有部分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登記予劉〇妤,依卷內111年7月21日列印之土地第一類謄本所示,劉〇妤登記之應有部分為1080分之64,則如就債務人林子雅對劉〇妤之應有部分租賃權有爭執,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而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坐落土地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該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之危險。
三、111年5月24日現場履勘時,經債權人敲門無人回應,經開鎖入屋內檢視屋內有家俱、個人物品、信件,無人在家。第三人吳〇糧於111年5月25日具狀陳報其為本件拍賣標的建物之承租人,於110年12月才剛簽新約,並提出租約影本,記載房屋出租人為債務人林子雅,租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30年12月31日止,共20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20年租金240,000元於簽約時一次付清。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1年6月1日函檢附拍賣標的址之房屋現況表記載,房屋現由第三人吳〇糧承租使用,租賃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30年12月31日止,該屋查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債務人林子雅於111年6月2日具狀陳報本件拍賣標的建物之房屋現況,房屋出租予第三人吳〇糧,租賃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30年12月31日止,房屋有漏水、地震受創之情事。
四、本件拍賣建物是否為海砂屋、震損建築物或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不明,可洽請相關單位進行自費檢測,拍定後不得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件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所有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優先承買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