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一、債務人及家屬居住,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1年10月27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劉0芳的女兒稱,編號1之建物是由母親與他及弟弟自住,當初買的時候是門牌號碼10號及16號一起買,後來打通,10號門牌號碼已沒在用。後門打開有門牌號碼10號。另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4759號前拍賣附表土地及建物之持分,110年3月15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檢視拍賣標的無增改建,令於110年9月8日現場履勘時,據鄰居表示只知道門牌號碼16號與10號相通,經檢視門牌號碼10號外無電表及郵箱,另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0年9月29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04127568號函檢附房屋現況調查表,現住人即債務人劉0芳表示拍賣標的門牌號碼16號與同址10號為同戶,10號稅籍登記義務人廖OO不認識。本件房屋部分僅拍賣編號1保存登記建物部分,請投標人注意。
二、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7日函復編號1土地其上建物為獨棟建物,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動產一併移轉規定之適用。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之調解筆錄,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