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111年7月29日查封,503建號建物有增建,債務人呂0超在場稱該屋係債務人自住、3及4樓為增建、增建無獨立出入口及水電錶、3樓至4樓樓梯間及4樓會漏水、4樓為神明廳(供奉神像及祖先牌位),另一樓前陽台及四樓陽台與水田街150巷10弄17號房屋相連,惟室內不相通。111年8月29日會同地政機關人員測量上開增建部分,債務人由內將大門反鎖、拒不開門。111年10月5日再會同地政機關人員測量上開增建,債務人仍自屋內反鎖、敲門無人應門,地政人員依屋外測量增建面積。上開增建經地政機關暫編為4869建號,又依4869建號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該建物尚有約1平方公尺使用鄰地1151-6地號土地。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拍定後建物現況點交。
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賣共有物,無拍次之限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即本件債權人、債務人全體)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依鑑估報告所附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103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103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附表暫編4869建號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並應自行承擔日後違章拆除之風險。該暫編建號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1151-6地號土地,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占用面積約1平方公尺,該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占用之法律關係。
本件拍定後,倘拍定人聲請點交建物,需配合本院為必要點交程序(例如破壞門鎖等),若拍定人未能配合點交程序者,本院得不點交。
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