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本院111年4月13日查封筆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安興段19地號土地係坐落新北市新店區安興段117號「陽光PARK」社區大樓停車場,以及門牌號碼安興路129號之「新北市安興非營利幼兒園」;新和段1230、1230-3、1230-4、1246地號及安興段48地號土地均為社區後方之雜木林;新和段1230-5地號土地則為社區後方之羽球場。配有地下一層車位,謄本註記為560編號車位。地下一層編號560車位均空置,但懸掛「共同社有限公司」牌子。(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檢附111年5月10日房屋現況調查表,在場人鄭〇展表示現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後債務人分別於111年10月16日陳報該屋及編號540車位出租予第三人共同社企業共同社顧問有限公司,租賃期間110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於111年11月10日陳報租賃契約,將該屋及560車位出租予共同社顧問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間自109年11月8日起至114年11月7日止,租金每月16,000元。另本院於111年10月26日再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之代理人張〇祥稱現租給第三人卡爾顧問有限公司,但未提出與卡爾顧問有限公司之租賃契約書。惟第三人共同社顧問有限公司及卡爾顧問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個人單獨出資並為負責人之法人,堪認係債務人用以經營其個人事業之場所,為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故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5月16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141126541號函覆,尚無非自然死亡相關資料;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4月18日新北消指字第1110703244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11年4月14日止,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4月15日會輻字第1110005449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4月15日新北工建字第111070295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佈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