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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00萬元之抵押權予張0郎,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現場無人應門,會同管區員警、鎖匠開門入內。執行標的為無人居住之房屋,客廳留有大量垃圾。客廳擺有神明祖先牌位,無水無電。另系爭建物之前後陽台有增建情形。
(三)本院另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至現場測量增建部分,依據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之增建部分為前後陽台。
(四)據民國111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整體交通便利性普通。裝潢狀況、建物維護保養情況均差,屋齡約42年。」
(五)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六)系爭建物第2009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5143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七)據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件2009建號建物為國民住宅,其實際使用現況如何,及其使用、移轉上是否受有限制,投標人應自行逕洽主管機關詢問並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八)拍定後,僅點交2009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