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274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42736建號建物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7年4月20日、111年9月8日現場查封調查時,債務人饒建中在場稱42742建號建物及配賦之車位均由其自行居住使用;據鄉林層峰社區總幹事稱,42736建號建物目前作為社區之機房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42736建號建物配賦之停車位編號為地下三層22號,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