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3156、410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2956、3178建號建物及1046-1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9月20日、10月11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46-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法目視土地之現況,且無路可達;3156建號建物經檢視發現客廳及房間分別有木製夾層增建,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總幹事李O崎在場稱該建物無人居住使用,建物每月管理費及清潔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70元、150元,建物配賦之編號7號停車位在地下4樓,停車位每月管理費500元,自109年10月開始未繳納建物及車位管理費,目前共積欠48,760元等語;2956、3178建號建物為大樓公設,作為電梯梯廳、收信處及樓梯間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四)4105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1年10月25日函覆稱:4105建號建物係位於夾層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五)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8月9日函略載1046-1地號部分土地係96汐使字第727號使用執照(89汐建字第673號建造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為保留地(非建築基地)。